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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855号

王艳伟,马振浪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855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马某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宝家园12栋4单元50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其巍

人民陪审员  张 微

人民陪审员  路 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