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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向从雨与被告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苗家富、黄李巢追偿权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向从雨,男。

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姥山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69283887-4。

法定代表人:苗家富,总经理。

被告:苗家富,男。

被告:黄李巢,男。上列原、被告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码:房地产权证字第171705、171706、17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