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向从雨,男。
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姥山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69283887-4。
法定代表人:苗家富,总经理。
被告:苗家富,男。
被告:黄李巢,男。上列原、被告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告的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巢湖市祥和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码:房地产权证字第171705、171706、171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