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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297-6号

梁玉萍与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萍,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297-6号

申请执行人:梁玉萍,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8966-X。法定代表人胡世金,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大英执字第29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九宗书院路22号(第一层)商业用房,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其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宗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