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拜西俩,男,1989年3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被执行人陈京键,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拜西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675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66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京键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曹子荣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