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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72号

于建新、李桂苑等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建新,李桂苑,李桂楠,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72号原告于建新。系李克江之妻。原告李桂苑。系李克江之女。原告李桂楠。系李克江之女。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祥庆,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建新、原告李桂苑、原告李桂楠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新、原告李桂苑、原告李桂楠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德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