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72号原告于建新。系李克江之妻。原告李桂苑。系李克江之女。原告李桂楠。系李克江之女。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祥庆,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明业,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瑞香,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建新、原告李桂苑、原告李桂楠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三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新、原告李桂苑、原告李桂楠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德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