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6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方。被执行人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方与被执行人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杨方借款本金1500000元。该1500000元款项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五期支付给原告杨方:第一期于2015年7月21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四期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五期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余款400000元;
二、若上述款项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9元,由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该款被告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杨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金塘新村18幢602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43.25平方米,本院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15)园执字第00206号],现强制执行到位200万元,执行过程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分别以(2015)虎商初字第00458、00591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卓越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上述执行款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5101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
审判员 殷 明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