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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629号

张东与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北部娄中路。法定代表人倪钧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

上诉人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张东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诉争工程位于常熟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东

代理

审判员 裘 实

代理

审判员 沈军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