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31号申请人李锦丁。委托代理人邱媛媛、罗伟,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区核心区4-1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品高,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锦丁与申请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锦丁与申请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李锦丁工资款43623.3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