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7年3月11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购房首付款147476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211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2016年1月7日,本院将执行款1512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杰(明确表示放弃部分执行款)。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杰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金明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