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号原告郝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凌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士全 搜索“”
郝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号原告郝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凌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士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