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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9号

郝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9号原告郝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凌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士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