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晓燕,女,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毓堃,女,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被告刘茜,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青铜峡市。
原告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茜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其已被列为宁夏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茜一案的第三人、等待该案判决结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儒
人民陪审员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张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