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794号 申请执行人盛利平 被执行人沙素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009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沙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素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素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沙素珍(证件号码:3302191956××××××××)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3×××72的存款人民币2075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