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执民字第2794号

盛利平、沙素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794号 申请执行人盛利平 被执行人沙素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0099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沙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素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素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沙素珍(证件号码:3302191956××××××××)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3×××72的存款人民币2075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