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林新芳,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高韶云、吴隆榕,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良清,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鄢珍珠,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4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良清、鄢珍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79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