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张子祥。委托代理人马海成,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祥与被告张延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子祥负担,剩余450元退回原告张子祥。
审 判 长 瞿 梅
审 判 员 柴宗海
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