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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743号

张子祥与张延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子祥,张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张子祥。委托代理人马海成,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延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祥与被告张延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子祥负担,剩余450元退回原告张子祥。

审 判 长  瞿 梅

审 判 员  柴宗海

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