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镇商初字第2072号

王和生与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和生,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2072号

原告:王和生。

被告:董杰。

原告王和生诉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