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2072号
原告:王和生。
被告:董杰。
原告王和生诉被告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