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0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被执行人张月忠。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5)第027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4日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下强制执行事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03平方米给村委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俊英
审 判 员 吴丽红代
审判员 石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