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91号原告骆锦菊,女,197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骆锦奎,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振川,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锦菊与被告郭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傅家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