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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291号

骆锦菊与郭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锦菊,郭振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291号原告骆锦菊,女,197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骆锦奎,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振川,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锦菊与被告郭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傅家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