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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小琴与被告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琴,蒋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小琴,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祁家河村**组***号。

被告:蒋永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太寨村*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崇国、陈凯(实习),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琴与被告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小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红珍

审判员  轩芬婵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