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小琴,女,199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夏县祁家河乡祁家河村**组***号。
被告:蒋永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曹川镇太寨村*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崇国、陈凯(实习),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琴与被告蒋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小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红珍
审判员 轩芬婵
审判员 刘 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