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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255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戴丛、周江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周江梅,戴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5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周江梅。被执行人戴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江梅、戴丛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17091.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