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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后执字第182号

尹昺申请执行李文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昺,李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尹昺,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李文新,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察右后旗人,职工,高中文化,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后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从2016年1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文新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到41280元(包括标的款40000元和诉讼费780元及申请费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