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211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1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

负责人:邹恒,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4日书面通知原告于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涉案案件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5)张商初字第2117号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