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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84号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84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90年7月4日出,汉族。被告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建

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

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