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986号原告泉州市美得胶粘制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新发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美得胶粘制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新发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美得胶粘制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美得胶粘制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美得胶粘制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洪希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