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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12-1号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泉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雄,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泉德,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峡江县人民法院(2013)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泉德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泉德的账号为60×××13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