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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109号

申请执行人崔雪峰与被执行人万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雪峰,万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崔雪峰,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滨河新区。被执行人万红丽,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崔雪峰与被执行人万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文山

审判员  戴俊玲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