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宸,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夫,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锋,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审
第三人:吴振宇,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审
第三人:夏峰,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张雨宸为与被上诉人李世锋、原审被告吴振宇、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张雨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雨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海
审 判 员 徐梦梦
代理
审判员 施 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汤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