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纪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纪某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由于婚前二人未深入了解,婚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导致双方经常吵打。
原告本想看在孩子的面上一忍再忍,但是被告变本加厉,竟然纠集他人对原告父母大打出手,以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冯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要求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应返还陪嫁物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纪某乙。原告称双方无婚姻基础,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导致双方经常吵打。尤其是2015年8月17日被告竟纠集其他人员到原告家中对原告父母大打出手,致原告父母住院,该事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双方矛盾发生到如此地步,已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一份、泊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质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原被告夫妻感情无关,打架不是被告叫的人,双方感情不错,只是和父母之间有误会。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被告按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被告要求如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称共同财产有18万元存款,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儿子尚幼,夫妻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同原告父母存在矛盾,是可以通过教育解决的。
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纪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