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07号罪犯潘有权,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有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赔偿金45000元【已支付1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潘有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潘有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有权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