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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36号

原告翟玉超诉被告刘宁、刘应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翟玉超,刘宁,刘应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36号原告翟玉超,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宁,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应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超诉被告刘宁、刘应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翟玉超负担。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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