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36号原告翟玉超,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宁,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应笑,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超诉被告刘宁、刘应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宁、刘应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翟玉超负担。
审判员 姚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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