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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0472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佳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徐商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敬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