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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389号

仲晓海与梁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仲晓海;梁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玉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仲晓海,男。被执行人梁叶,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晓海与被执行人梁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仲晓海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61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66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花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玉举

审 判 员 鲍跃全

代理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