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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68号

章振华与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振华,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章振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章振华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御沐春木桶制造厂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本院作出裁定予以冻结扣划,章振华领取工资19500元,本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