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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0118号

左加宝与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加宝,高丰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0118号原告左加宝。被告高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加宝与被告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康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