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0118号原告左加宝。被告高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加宝与被告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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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加宝与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0118号原告左加宝。被告高丰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加宝与被告高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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