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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163号

袁鴳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6163号罪犯袁鴳,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鴳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6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袁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