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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21执3-1号

冯日礼与曲忠良侵权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日礼,曲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冯日礼。被执行人曲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忠良的银行存款57366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