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492号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智勇。委托代理人蔺晓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艳艳,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代宇鹏,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海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艳艳、代宇鹏、郑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河南浩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月婷
人民陪审员 虎秀敏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