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房、张敏、黄荣、李红林、肖文斌、乔文华、张光胜、蔡国富等8人。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鸿德纺织有限公司。关于王兴房等8人与襄阳市襄州区鸿德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八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91号等8份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20000元,尚有177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鸿德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7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华兵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