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商初字第251号
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录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作荣,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宁,该单位职工。
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张学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华丰煤炭有限公司(更名前为烟台市牟平区丰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丰玉,总经理。
第三人:烟台新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烟台市牟平区华丰煤炭有限公司、烟台新奥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晟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第三人烟台市牟平区华丰煤炭有限公司、烟台新奥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交纳。
审 判 长 于秀丽
审 判 员 余春桃
人民陪审员 王丕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凌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