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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4号

张某与高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3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4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高某。上述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高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京K×××××号丰田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京K×××××号丰田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