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4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高某。上述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高某因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京K×××××号丰田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事故车辆京K×××××号丰田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建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雨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