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高建荣,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
被告:赵金柱,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生,陕西省府谷县人,186XXXX****.
被告:苏二娥,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陕西省府谷县人。
被告:张英,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告:韦生亮,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生,陕西省榆林市××区榆阳镇三岔弯村**号.联系电话:134XX****XX。
委托代理人:孙瑞峰,男,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XX****XX。
委托代理人:韦林英,女,被告韦生亮妹妹,联系电话:138XX****XX,为韦生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宋云山,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区补浪河乡点连素村*组***号。上列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荣、被告赵金柱、被告张英、被告韦生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峰、韦林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二娥、被告宋云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建荣诉称: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在2011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920万元;到2014年1月1日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就将借款汇总后给原告写下920万元的借据和282.3万元的利息欠据各一支,并要求展期还款。原告让被告提供担保,于是被告赵金柱、苏二娥找到了被告张英作担保,并于2013年1月13日与原告共同协商签订了《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借款本金920万元,按年结息,月息为2.3%,借款期限三年,还款方式为分三年按月均衡还清本息,2014年还清200万元本金、利息和前期所欠利息182.3万元,2015年还清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前期所欠利息100万元;2016年还清42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保证借款协议顺利履行,除张英担保外,被告赵金柱还同意以其在达旗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所持股份和收益用来保证归还借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由赵金柱、苏二娥、张英三人共同承担当年应还借款同等数额的违约金。2015年1月27日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董事长韦生亮承诺对赵金柱、苏二娥、张英与原告签订的《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额偿还保证责任。承诺书里韦生亮承诺只要支付赵金柱1分钱韦生亮就承担全额偿还借款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2015年1月27日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法定代表人宋云山承诺,同意赵金柱在该矿股份应得范围内的钱或煤用于偿还欠原告借款本息;宋云山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赵金柱、苏二娥,2014年应还本息及当年应还前期所欠利息,时至今日违约未付;2015年按月应还借款本息,二被告亦违约未付,其他被告也未按约定和承诺承担保证连带责任。综上所诉,被告借款不还,并且严重违约。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依法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应继续履行展期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其它几名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应连带偿还借款本息。敬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1、判令上列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未还借款本息573.4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并由保证人被告张英、韦生亮承担连带还本付息责任,截止到2015年12月27日到期本息1053.76万元。以后继续按协议履行,按月均衡归还本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原告高建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韦生亮承诺书一份。2、赵金柱、苏二娥2014年元月1日欠据两份,3、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一份。4、宋云山承诺书一份。5广利煤矿给苏二娥借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6张英还款承诺书一份。
被告赵金柱辩称:1、承认跟原告之间存在的借款协议,2、利息计算超过国家规定部分不承认,3、关于借款的本金部分等待核对。本案涉及的借款是我跟原告本人的事情,与金正公司无关,冻结金正公司羊场煤矿的股权收益是无效的。关于韦生亮和宋云山的保证承诺是一个监督义务,不是偿还责任。我跟韦生亮和宋云山之间没有任何约定。市场变化的客观原因导致我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我主观上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借款纠纷。我既没有诈骗的情节,也没有诈骗的事实,原告所说是无中生有。我从2011年接受(羊场煤矿)股份后一直在该煤矿经营,该矿经营人是(府谷)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东莞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我的个人债务应由我本人承担,与(府谷)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羊场煤矿无关。关于本案,我的意见是(羊场)煤矿给(府谷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了红,(府谷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分了红,我就归还原告欠款。被告赵金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苏二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张英辩称:因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不遵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导致无法按期归还甲方借款本息。赵金柱在2014年一个年度之内就从羊场煤矿领取了分红款1160万元,领取该款赵金柱并未征得我的同意,是私自领取的。2014年8月份,广利煤矿董事会批准赵金柱、苏二娥销售原煤三万吨,扣除费用后可得净收入495万元,售煤所得他也自行处理了。我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切都是赵金柱、苏二娥不遵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所致。从协议签订至今,赵金柱、苏二娥从未按协议执行,导致其欠原告的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赵金柱、苏二娥只要遵守协议,按期归还借款是绰绰有余的,故违约责任应由赵金柱、苏二娥承担。根据2014年1月27日韦生亮的承诺及三方协议约定,赵金柱、苏二娥同意张英为赵金柱、苏二娥在广利纳林庙煤矿投资经营总负责人,可从2014年1月27日至今韦生亮并未安排张英参与广利纳林庙煤矿经营。广利纳林庙煤矿在韦生亮承诺期间是否给赵金柱、苏二娥支付款项及拉煤,张英由于不参与煤矿管理就不得而知。根据承诺约定,如承诺人违反承诺约定,由此造成的赵金柱、苏二娥不能按期偿还高建荣欠款,承诺人韦生亮愿负责按期全额偿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根据宋云山的承诺,同意赵金柱在羊场煤矿应得范围内的钱或煤交由赵金柱与张英支配。可从2014年1月27日至今,赵金柱、苏二娥在羊场煤矿领取款项并未经过我的同意就自行支配了,严重违背了三方协议当事人应遵守的约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三方协议的丙方并未违约,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当事人在协议及承诺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被告张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韦生亮辩称:因为韦生亮是公司董事长,所以原告高建荣才让他担保。被告苏二娥是代表赵金柱股份的纳林庙煤矿矿委会委员,参与纳林庙煤矿经营管理。2015年4月份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授权李志强为执行董事经营纳林庙煤矿。有授权委托书,休庭后我向法院提交。有关(苏二娥借款)20万元的情况,我了解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我们公司不可能向赵金柱、苏二娥支付款。因赵金柱的股份已经被多家法院冻结。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给予公正的判决。被告韦生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宋云山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及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对原告高建荣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表示,对证据1、4、5、6不清楚;对证据2、3无异议。被告张英对原告高建荣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表示,对涉及到其本人签字的证据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清楚。被告韦生亮对原告高建荣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表示,对证据5不清楚,称其落实清楚后告诉法院,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建荣是山西省保德县人,为涉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出借人;被告赵金柱、苏二娥是陕西省府谷县人,为涉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借款人;被告赵金柱是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投资人,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告张英是陕西省府谷县人,为涉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的借款担保人。被告韦生亮是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所属纳林庙煤矿负责人,为涉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第四条履行的保证担保人;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00万元;该公司仅有一家实体纳林庙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该公司为股份制企业,韦生亮投资1385.3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6.1767%,张英投资188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6.2667%(实际投资人为赵金柱,张英代赵金柱持有6.2667%的股权),李志强投资833.9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27.7967%,张春振投资592.8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19.76%。被告宋云山是陕西省榆林市××区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所属达旗羊场煤矿负责人,为涉案《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相关事项履行的承诺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3000万元,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在达拉特旗工商局登记。被告赵金柱、苏二娥曾多次向原告高建荣借款;截止2014年1月1日二被告仍有920万元借款及利息未能归还;为理顺双方借贷关系,双方协议展期借款,2014年1月13日以高建荣为甲方,赵金柱、苏二娥为乙方,张英为丙方的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签订了《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920万元,月息为贰分叁厘,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欠甲方利息282.3万元;
二、展期借款期限为三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还款方式:乙方分三年按月均衡还清甲方本息,2014年还清200万元本息及前期所欠利息182.3万元,2015年还清300万元本息及前期所欠利息100万元;2016年还清420万元本息。
四、丙方同意为乙方担保按期归还借款,乙方同意丙方为乙方达旗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投资经营总负责人,乙方在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的所分款项(如乙方投资煤矿无款项所分,乙方必须向丙方提供相应数量的煤炭)由丙方全权处置以保证按期归还乙方欠甲方的借款。如不能按期归还,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当年应还甲方借款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五、如丙方中途在乙方投资的达旗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离职,丙方必须负责还清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借款,否则乙方欠甲方剩余借款全部由丙方偿还。六,如出现纠纷由保德县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27日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所属纳林庙煤矿负责人韦生亮以保证担保人身份向原告高建荣书面承诺,对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张英与原告高建荣签订的《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第四条的严格履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015年1月27日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所属达旗羊场煤矿负责人宋云山书面承诺:鉴于高建荣、赵金柱、苏二娥、张英三方于2014年1月13日于保德签订了《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本人同意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在分红或分煤时,赵金柱在该煤矿应得范围内的钱或煤交由赵金柱与张英共同支配。依照《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的约定,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应在2014年1月至12月按月均衡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和前期所欠利息182.3万元;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应在2015年1月至12月按月均衡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前期所欠利息100万元;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应在2016年1月至12月按月均衡归还原告高建荣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但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仅在2014年1月份给付过原告高建荣13万元利息后,就再也一直未履行按月均衡还款的合同义务,担保人张英、保证担保人韦生亮、承诺人宋云山也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和承诺义务。又查明:2011年9月4日被告赵金柱以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所属达旗羊场煤矿负责人宋云山及宋仲山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宋云山将其在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40%的股权转让给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公司,交易价格3.28亿元;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不办理股权及矿业权变更等行政手续。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宋云山40%的股权后,与宋云山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羊场煤矿,具体经营方案,双方另行商定。从2011年开始羊场煤矿就由被告赵金柱与东莞市东城矿业公司共同经营管理。赵金柱妻子苏二娥代表赵金柱在煤矿参与经营管理,任副总经理。2011年到2014年煤矿曾分配过分红款,府谷县金正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应得分红款已由被告赵金柱领走。2014年10月20日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张英给原告高建荣出具还款承诺一份,三人承诺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有分配给赵金柱6%股份的煤炭按比例(高建荣60%,赵金柱、苏二娥40%)分配。按三方协议兑现同等价款的煤炭或现金,否则任由高建荣按该公司制度处置。如不能兑现本承诺,担保人张英用全部资产担保。被告赵金柱在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的股权由张英、韦生亮代持;赵金柱妻子苏二娥代赵金柱参与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经营管理。2015年7月27日被告苏二娥从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借款20万元。担保人张英一直未参与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羊场煤矿赵金柱股份经营管理。上列事实有《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承诺书、借(欠)据复印件、煤矿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广利煤矿给苏二娥借款明细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张英与原告高建荣三方签订的《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以及韦生亮、宋云山所做的书面承诺,既确认了原被告双方之前就存在借款关系,又确认了展期借款及保证担保的事实;反映了当事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上述合同及承诺,本院予以认定。就本案而言,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向原告高建荣借款后,因不能按期归还,于是三方达成展期借款担保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赵金柱、苏二娥欠原告高建荣借款920万元及到期利息282.3万元,分三年按月均衡归还,月息2.3分。被告张英同意为被告赵金柱、苏二娥担保按期归还借款,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同意被告张英为其达旗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投资经营总负责人,其在羊场煤矿及广利纳林庙煤矿的所分款项由担保人张英全权处置,以保证按期归还其欠原告高建荣的借款。如不能按期归还,由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与被告张英共同承担当年应还原告高建荣借款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为保证该协议第四条顺利履行,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纳林庙煤矿负责人韦生亮作为保证担保人、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达旗羊场煤矿负责人宋云山作为承诺人,针对协议的履行分别做了书面承诺。上述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签订及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后,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英作为担保人、被告韦生亮作为保证担保人、被告宋云山作为承诺人,未履行担保及承诺义务,致使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约定的按月均衡还款未能实际履行,给原告高建荣造成财产损失,原告高建荣现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由被告张英、韦生亮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应继续履行《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确定义务,偿还原告高建荣到期借款本息,并按协议约定按月均衡偿还原告到期借款本息;被告张英作为展期借款担保人、被告韦生亮作为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中第四条严格履行的保证担保人,应对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前期所欠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已经给付原告的13万元利息应予扣除。被告宋云山作为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所约定相关事项履行的承诺人,也应在承诺范围内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2.3分明显超过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上限,故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利息应酌情按年利率24%计算。因本案到期借款利息已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故原告请求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不再另行计付。被告赵金柱所提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英、韦生亮所提抗辩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驳回原告高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荣到期未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27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240万元,扣除已付原告的13万元利息后余额)。
二、被告赵金柱、苏二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荣前期所欠利息282.3万元。
三、被告赵金柱、苏二娥继续履行三方签订的《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按月均衡还清原告高建荣剩余借款本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应按月均衡偿还原告到期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息)。
四、被告张英、韦生亮对被告赵金柱、苏二娥《展期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前期所欠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高建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金柱、苏二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建新
审判员马俊青
审判员陈宇平
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袁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