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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970号

章国胜与何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国胜,何俊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70号

申请执行人:章国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何俊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章国胜与被执行人何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梅

审 判 员  杜志鹏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