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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财保1号

张红梅与太原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伟琦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梅,太原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伟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财保1号申请人张红梅。被申请人太原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平阳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樊XX。被申请人闫伟琦。

申请人张红梅与被申请人太原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八十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太原银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闫伟琦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查封担保人仲俊光所有的座落于长风西街X号(景秀苑小区)X幢X单元X层XXXX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