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412号
原告:孙某某,男,住喀左县中三家镇。
被告:喀左县鑫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
法定代表人:丛培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喀左县鑫友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