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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31号

李安省与邯郸市邦德高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安省,邯郸市邦德高科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安省。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邦德高科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未村西邯大路南。法定代表人张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省诉被告邯郸市邦德高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飞

审 判 员  刘相合

代理

审判员  宋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雪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