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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27号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27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德州市大学东路1186号。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林职务董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建行如意支行办公楼402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用鲁德字第S130067号房屋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金文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