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喻阁英。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被执行人邓新华。被执行人朱勇。被执行人洪永扬。被执行人李建周。被执行人周燕。喻阁英与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邓新华、朱勇、洪永扬、李建周、周燕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阁英向本院申请将此案指定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剑波执行员 浦长军执行员 龚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童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