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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12号

刘洵申请执行刘廷文、孙维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洵,刘廷文,孙维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洵,女。被执行人刘廷文,男。被执行人孙维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维经在某银行账号xxx内工资收入。(每月除给被执行人孙维经保留基本生活费450元可由被执行人自由支取外,其余款项全部冻结),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