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李武军,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仟悦荟超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独资经营者:何国伟。
被告:何国伟,成年人,系被告佛山市南海仟悦荟超市的独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武军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仟悦荟超市、何国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并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军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