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05-11号
申请执行人:许有根,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金道新,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三林,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县。
被执行人:姜文兵,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市官山区。
被执行人:秦红星,男,汉族,住所地铜陵市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向申请人许有根支付30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460.00元,但被执行人金道新、张三林、姜文兵、秦红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义安苑新村1栋204室房产系被执行人秦红星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红星所有的位于义安苑新村1栋204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