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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行审字00001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海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字000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梁钦鸿,局长。被执行人张海波。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海波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编号NO0000114财物物品清单中的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经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谢荣兴

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