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审字0000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梁钦鸿,局长。被执行人张海波。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海波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编号NO0000114财物物品清单中的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经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绍越市监案字(2014)66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谢荣兴
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自